浅析“间接证据”在纳贿案件中的应用

点击数:895 | 发布时间:2025-05-30 | 来源:www.lzmft.com

    内容提要:本文主要介绍了在纳贿案件中怎么样运用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从而达到对案件进行定性的目的。文章刚开始,先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进行比较,剖析了间接证据的定义和特征。接着又从纳贿案的四个特征:即证据形式单1、取证困难程度大、证据易变化、证据不完全,得出纳贿案件中运用间接证据的必要性。然后文章从辅助定案和直接定案两个方面具体剖析了间接证据在纳贿案件中的运用。为了防止法学论文的枯燥难懂,文章接着介绍了了"原淮阴市交通局副局长时某纳贿一案",结合具体案例剖析了间接证据在纳贿案件中的运用。最后,文章概括出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即每一间接证据需要查证属实,每一间接证据需要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间接证据需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构成锁链,间接证据之间与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需要协调一致没矛盾,间接证据所形成的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

    关键字 : 纳贿案 间接证据 证据链

    大家都知道,在法庭审判中,认定案件事实主如果靠证据进行的,但实践中,一些案件发生后,因直接证据灭失或丧失获得机会,只可以靠间接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但,由于间接证据只能认定案件的局部事实或个别情节,导致运用间接证据定案成为一个复杂的过程。而纳贿案件因为行纳贿的秘密性,与纳贿人高IQ方法的掩盖和伪装,使查处此类案件困难程度大,且因为此类案件主要依赖行贿人的证言和纳贿人的供述,极易受翻供、翻证的影响而很难定案。因此,在纳贿案中充分采集间接证据,使证据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就看上去更为复杂,也非常重要。
    1、间接证据的定义和特征
    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的划分最早是有英国法学家边沁在1827年提出的,他当时提出的分类主如果直接证据和状况证据。在国内,间接证据是相对于直接证据而言的,划分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的规范是依据一个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这种证明关系,指的是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是以直接证明还是间接证明的方法起证明用途。间接证据是指不可以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是间接的,单独一个间接证据不可以单独证明主要案件事实,它只能证明案件事实中的某一情节或片段,假如要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以推论的方法即间接证明的方法起到证明用途。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之间的关系是直接的,单独一个直接证据可以不依靠其他证据,以直接证明的方法对案件的主要事实起证明用途。①
    间接证据与直接证据相比,具备以下特征:(1)同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是间接的。所谓"间接的",是指任何一个间接证据,都只能从某一侧面证明案件的某一局部事实或个别情节,而不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2)间接证据的证明方法必需有一个判断和推理的过程。因为间接证据不可以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而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种状况,证明和案件主要事实有关联的某一事实情节,所以在借助其定案时,就需要把案内的每个间接证据联系起来,构成一个证据体系,使用逻辑判断的办法来证明案件事实。(3)间接证据具备范围广、数目多、易采集等特征。案件的事实只有一种,即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推行了被指控的犯罪,而刑事犯罪的个别情节和片段事实则有不少,这就决定了证明案件个别情节和片段事实的间接证据的具体表现形式很繁多,决定证据中的各种证据来源都可能成为间接证据。
    2、纳贿案件中使用间接证据的必要性
    纳贿案件因为其自己存在以下特征,凸显出间接证据在认定其案件中的必要性:(1)证据形式单一。在纳贿案件中,一般仅以行贿人证言和纳贿人供述为主要证据形式,这是由于纳贿案件在客观行为上仅表现为行贿人的“送”和纳贿人的“收”,缺少固定的现场、痕迹、物品、作案工具及可见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各种风险结果。在物质形式上总是是以货币为主要对象,货币流通量大,很难确定其所有者。因此,纳贿案件证据形式单一这个特征,决定了纳贿案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搜查、审察、认定证据的困难程度。(2)取证困难程度大。在纳贿案件中,证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行贿人事前通常都是为了我们的利益而有求于纳贿人,且总是是以小贿换大利的收益人,他们在一般情况下碍于情面和自己的利益不愿作证。纳贿案件中纳贿人的亲朋好友这类知情人,为了我们的亲人、朋友能逃避法律的制裁,一般不愿作证。纳贿行为的隐蔽性,使得纳贿案件取证难成为一个要紧特征。(3)证据易变化。纳贿案件证据的主观性、随便性较大,总是会出现因某一证据发生变化,即由控告证据变为辩护证据,而使已经形成证明某人构成纳贿罪的证明体系支离破碎,致使案件流产。容易见到的有:纳贿人先对我们的犯罪行为作出了供述,因后怕而翻供,作出新的辩解,而这种辩解又不可以被其他证据否定;主要证人(行贿人)原先作了证言,后因碍于情面或同意别人的教唆等缘由,而不承认了以前的证言等。(4)证据不完全。纳贿案件的证明材料在搜集时非常难全部获得,所要证明的对象虽有有关的部分证据证明,却不可以有完全的证据证明。其重要原因是纳贿案件在客观方面仅仅表现为行贿人为了获得利益而“送”和纳贿人借助职权为别人谋利以权换钱的“收”,这一送一收瞬间完成,没留下相应的可视的痕迹物品。加之现阶段在侦查工作中秘密技侦方法没得到看重和应用,因而对证据的证明几乎完全是靠证人证言和纳贿人供述来进行,不可防止了有关证据很难获得。②
    3、间接证据在纳贿案件中有哪些用途
    虽然国内刑事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未作具体规定,且刑诉法规定:“没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在司法实践中,直接证据一般比间接证据的证明力大,其主要表现是假如没直接证据,一般不可以随便认定其犯罪事实。然而事实表明,传统观念对于间接证据的轻视紧急的束缚了其在定案过程中用途的方法、程度和成效,致使对一些直接证据缺失的案件,只能以疑案从无的方法草草结案。这样来看,在定案这一环节上,间接证据有哪些用途不是可有可无,无足轻重,相反,其独有些定案功用不亚于直接证据,这在直接证据不稳定的纳贿案件中,表现的尤为突出。笔者觉得,间接证据在纳贿案件中表现出以下两点用途。 (1)辅助定案有哪些用途。即在直接证据确凿的状况下,为防止抓证定案,符合确实充分的证据需要,而由间接证据起辅助直接证据、支撑案情框架有哪些用途。在辅助定案时,间接证据决非一般意义上的配角,与之相反,其要紧地位与用途丝毫不逊与直接证据。由于一来间接证据此时必不可少,舍此则有违“确实充分”的证据需要;二来间接证据除去证明案情外,对同案中的直接证据总是也能起到辨别真假并加以固定有哪些用途。而这第二点对有效遏止目前纳贿案件中常出现的翻供、翻证现象,具备非常大的价值。(2)直接定案。即在直接证据缺少的特定情形下,仅凭间接证据来认定犯罪事实,如此做,需要在充分的理解法律和获得确实充分的间接证据的首要条件下进行,毕竟在仅凭间接证据定案时,好似缺少梁柱而单纯由砖瓦垒成的建筑,防止先天性的脆弱。但间接证据的生命力存在于彼此联系与整体融合之中。因此在审察每一间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情性的同时,还应把握住:①各间接证据间彼此协同形成锁链;②该锁链足以锁住且只能锁住某一案件事实;③锁链的任何一环只须与影响定案的重点情节相对应,细枝末叶在所不问。只须办案职员把握住以上什么时间,间接证据的运用便尽在学会之中。

    [1][2]下一页

  • THE END

    声明:本站部分内容均来自互联网,如不慎侵害的您的权益,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

专业院校

返回顶部

Copyright©2018-2024 中国人事人才网(https://www.xftgo.com/)
All Rights Reserverd ICP备18037099号-1

  • 中国人事人才网微博

  • 中国人事人才网

首页

财经

建筑

医疗